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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畜牧局
【发文字号】 青牧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供沪兔产品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供沪兔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世博会期间我市供沪兔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扎实做好动物疫病检疫检测工作
  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安全质量的监管,供沪企业屠宰的家兔必须来自企业在青岛地区的自属养殖场,严禁企业擅自从自属饲养场以外收购活兔直接屠宰后供沪,一经发现取消其供沪资格。世博会期间供沪的兔及兔产品在检疫出证前,必须查验是否有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兔瘟(兔病毒性出血热)检测报告单,经确认检测结果合格,且临栏健康检查无异常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备注”栏中要注明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报告单编号以及检测内容和结果。出证人员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还必须在检疫证上签字进行二次确认。
  
  二、监督企业开展违禁和限用药物及化合物检测,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开展违禁和限用药物及化合物检测,是企业保证其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的有效办法,也是企业依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监督青岛康大集团对兔肉开展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等限用药物的检测;对兔饲料开展汞、砷、铅、镉、六六六、ddt等残留的检测。通过企业自检,确保每批出厂(场)的兔及兔产品质量安全。对不具备自检条件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委托通过cnas实验室认证的质检机构按照《食品动物禁用药物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02年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等规定,开展违禁药物和化合物以及药物残留的检测,以保障出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供沪企业未按要求开展相关药物及化合物残留检测,导致供沪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供沪企业自行负责,取消其供沪企业资格,并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对供沪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和监测
  胶南市畜牧兽医部门在开展2010年动物疫病、饲料、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管和监测工作中,要重点对供沪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相关信息,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世博会期间我市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为方便企业选择和委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推荐4家具备合格资质可实施委托检验的质检机构:
  1、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址:青岛市南京路369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玉东 85643198
  2、青岛市饲料兽药监测站
  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28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彦 85734388
  3、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1号三层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成昌慧 88706866-877
  4、山东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济南市槐村街68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林 0531-87198915
  除上述四家机构外,各供沪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与这些机构商谈检测价格等相关事宜。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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