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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矿[2010]171号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井下用电设备设施管理,防止发生电器火灾。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用电设备设施;对目前已完成建设投入生产的矿井,用电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应建立用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由专业电工或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用电设备设施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二、加强井下防火工作。井下应实行全面禁火,因生产需要必须在井下动火作业的,应由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 “动火方案与防火、防中毒窒息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矿长批准后实施。逐步淘汰主要井巷木支护,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
  
  三、提高井下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地下矿山企业要制订井下火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矿山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企业要对全体井下作业人员开展防灭火、火灾逃生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矿工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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