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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2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三、收费标准:法定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任务,免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五、收费管理: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检验检测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三)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的非事业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对外检验检测收费,暂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标准为最高限价,由市(州)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确定,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实施有偿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检验周期、少检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由于检验检测机构原因,造成的重复检验,不得重复收取检验费。
  
  (六)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因准备和辅助工作不到位或不充分,造成检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按时完成的,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六、本通知规定实施收费的检验,是指监督检验(对产品实施的检验和安装、维修、改造设备实施的检验)、定期检验(按规程规定周期,对在用设备实施的检验)。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八、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三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的执行期延至本通知执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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