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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拆除施工单位: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向市建设局安监处反映。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房屋 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市区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4〕46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徐政发〔2007〕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市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进行监管。 二、在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下,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三、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15日前,携带下列资料到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备案后方可实施拆除。 (一)拆除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二)拆除施工合同一份; (三)房屋拆除平面图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四)拆除单位为拆除作业人员交纳的工伤保险单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五)拆除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b类、c类)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拆除单位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七)建设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等及实施爆破作业的,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办理的批准手续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八)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即拟拆除物可能危及物的间距,结构、层次、拆除面积及图纸等,并且附文字说明一份; (九)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一份; (十)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区建设局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应按照省物价局苏价服〔2009〕91号文件要求到市建设局缴纳安全监督费。 五、拆迁人在编制拆迁项目评估报告时,应将房屋拆除安全监管费用列入拆迁成本。 六、拆迁人应通过招标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单位,招标时安全监督费用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单位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存储,设立专门账号进行监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八、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除施工单位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立即上报市建设局,我局将一律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不得承接新的拆除项目。 九、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监管信息统计工作,每月底向市建设局上报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同时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和指导施工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安全生产为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贾汪区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