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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办学主管部门为技工院校配备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校级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要结合技工院校发展趋势和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校长岗位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全国技工院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技工院校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四)规范学校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定期组织进行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继续实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四年复评制度。推动全国技工院校全部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免学费政策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技工院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化技工院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结合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实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经批准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试点院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制定一体化课程教学技能考评工作方案,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进行检查督导,实施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 (十六)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十七)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培训和鉴定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交流、竞赛服务。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合理整合地方培训资源,突出高技能实训特色,坚持公益服务方向。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高端技能培训、评价以及竞赛等组织服务工作。依托县(市)级技工学校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不断优化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主动加强与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积极争取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支持技工院校改善基础设施和实训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各地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和奖励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等工作。要用好用足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投入,针对区域经济产业发展需求,探索制定紧缺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整合资源,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教学研究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技工院校管理支持服务力度。要加大对技工院校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和形式,广泛开展技工院校招生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技工院校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