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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三)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建设行为 1.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3.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8.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9.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0.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12.试生产期满前,未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1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明确重点(8月25日前)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化工行业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及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8月25日前,将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市局危化品处。 (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8月26日至10月20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所制定的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强化沟通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增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督导检查,巩固提高(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对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提高专项行动成果。市安全监管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市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25日前,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局危化品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提高对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思想认识,认清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含央企和市属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打击治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全力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动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认真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三)依法严厉打击 在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绝不手软,坚决防止流于形式,确保打击实效。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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