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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青统字[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数据填报阶段(9月1日-7日)。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企业按时上报。企业填报数据阶段,区市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及时解答企业遇到的问题,督促企业按时上报,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
  (五)数据审核评估阶段(9月8日-13日)。加大审核、评估力度,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各区市统计局、各直报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数据审核评估办法要求,加大审核、查询力度,对相关数据认真评估,确保数据质量不出问题。
  (六)数据上报阶段(9月14日前)。各区市统计局、各直报集团公司完成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工作,将电子版统计数据及试点工作总结报市统计局工交能源处和市发改委节能办。9月16日前,市统计局完成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工作。试点数据经审定后,按要求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统计局。
  
  五、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试点工作由青岛市统计局和青岛市发改委共同组织实施。市统计局由副局长王东翔同志牵头,市发改委由市节能办主任李振军同志牵头,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相关处室抓好落实。统计部门负责具体统计工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供包括试点经费在内的保障措施,确保统计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市统计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和直报集团公司要分别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牵头,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实现联动,共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统计数据的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各级统计部门和填报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填报的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及时报告。请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循环经济统计试点工作,并及时报告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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