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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八)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实际到账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计税毛利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或半年预征。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小区绿化而购买的林木、苗圃不计入绿化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三是对居住用房地下配套建设的车库和设备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四是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确实困难,无法支付当期农民工工资的,经申请批准,可提取已缴项目资本金账上余额的50%和已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上余额的50%,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是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含写字楼)交易契税减半征收。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九)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障划拨土地供应,规范土地招拍挂制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的方式和内容。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限制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9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9年增补本)》的要求,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十)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如国家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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