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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河道管理站: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业化、城市化、城乡统筹一体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的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河道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与保护好城镇河道,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大意义 编制《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是开发利用城镇河道资源的重要前提和科学依据。编制并实施好该《规划》,有利于“宜居重庆”、“平安重庆”、“畅通重庆”建设;有利于处置好“三化”建设中城镇规划与河道防洪的关系;有利于协调好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既维护好河流水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确保行洪安全,又统筹开发利用好河道,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发挥城镇河道资源的最大价值。各区县要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好本辖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的范围和任务 规划范围是:流经城镇规划区的河道,大江大河流经县级城市的河道,在城市控规的上下游各延伸3-5km,中小河流流经县级城市的河道,在城市控规的上下游各延伸1-3km;流经乡镇河流在控规的上下游各延伸1-2km。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不同河道的功能特点,综合考虑河道防洪和航道治理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以及沿江(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划定河道利用与保护的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其中划分保护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并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具体功能区落地。 三、《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与审批要求 2010年8月底前完成流经区县城区(含工业园区、城市拓展区)及“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沿江城镇河道的利用与保护规划,经所在区县人大或政府审查,报市水利局汇总。 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流经乡镇所在地河道的利用与保护规划,经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报区县人大或政府审定。 2010年12月底,完成全市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汇总工作,形成《重庆市城镇河道利用与保护规划综合报告》,报市政府批准。 (二)编制组织形式 市水利局总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委托相关科研单位作技术指导,各区县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编制工作,统一按照《规划工作大纲》及《规划技术细则》要求,委托有水利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写。 四、《规划》编制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编制机构 市水利局已成立“城镇河流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工作组”,负责组织编制《规划工作大纲》及《规划技术细则》和对各区县《规划》进行评审;负责对各区县此项规划的指导和汇编工作。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城镇河流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告编制工作,同时报市水利局河道处备案。 (二)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为了确保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各区县水利部门要及时报告区县政府,协调本级财政落实好必须的专项工作经费,市水利局将根据各区县《规划》编制的进展情况,给予一定的编制经费补助。《规划》编制的经费来源原则在区县本级河道砂石资源费、水利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三)限时完成编制 对在规定编制时间内,未按质按量完成规划任务的区县,市水利局将暂停审批该区县的所有涉河建设项目。 联系人:陈俊文、许云强,联系电话:89079103,89079118.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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