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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函[2010]12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1.对被列为全省或本地区重点监控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再检查,重点是再次检查这类企业是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发现仍未落实整改、安全生产问题较为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要挂牌督办,专人跟踪,限期落实整改。
  
  2.对第一阶段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再检查,确保原来发现的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并在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不再出现类似的重大安全隐患。
  
  3.对容易造成施工坍塌的深基坑、高支模、高层外脚手架、地下暗挖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对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的“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状况进行再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并在4月13日前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有关责任主体,要依法严肃处理。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月20日前将第一阶段的检查情况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应包括:本地区检查部署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检查的工程项目数、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数量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本地区施工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阶段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等内容。
  
  11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含第一、二阶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及时报道本地区施工安全大检查的情况,曝光典型案例。
  
  (四)我厅将对此次全省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分阶段进行总结,并予以全省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附件:
  
  承建工程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

人员

签名

姓名

 

 

 

 

 

部门

 

 

 

 

 

职务(职称)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和期限:

 

(企业公章) 检查日期:年  月  日

整改责任人

 

跟踪整改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复查人签名: 复查日期: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名:复核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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