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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贷款计划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该表中的有关指标需符合国家林业局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三)项目简介(附件6)。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现状、建设内容、地点、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贷款使用计划、还款方案、市场预测、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贷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 (四)林业龙头企业项目需报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五)已经与金融机构接洽并经金融机构评估的项目可提供金融机构评估报告,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意向的项目可提供贷款意向书。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区市及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负责项目贷款落实及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确定本市、县应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对拟申报贴息资金的林业贷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经审计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于每年10月1日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贷款资金审核报告,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3)。 (三)由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附件4)。 (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每个项目贷款到位时间、到位金额、贷款资金用途、利息支付情况等。 (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说明。 (六)由县级财政部门提供的关于核实项目贷款情况真实性的相关说明。 对以前年度贷款余额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项目审计报告可不再提供。 第十三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详细掌握本地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放贷情况,并负责对申请贴息资金的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证、有效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的相关材料。 (二)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负责到银行核实贷款的真实性。 (三)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放前,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公告。 (四)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贴息资金发放计划,财政部门依据已核实的贷款贴息项目和林业部门提供的贴息资金发放计划发放贴息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贷款计划和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设区市及直管县财政和林业部门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监督的主要责任人,要严格审核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防止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的情况发生。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为项目监管主体,要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并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留存不少于五年。林业项目贷款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贷款余额证明表及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等。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和发放资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档管理,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付息凭证及贴息资金发放表等。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和林业局于每年3月1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林业贴息贷款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填报《林业贴息贷款效益情况表》(附件5)。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