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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lO]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电力、煤炭、焦炭、钢铁、水泥、玻璃、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与企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我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技术门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体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坚决淘汰和有序推进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整合重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逐级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协会指导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7号文件明确的淘汰范围和目标任务,结合我省产业现状和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各企业。今年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是:
  
  电力行业:淘汰6家企业的9台小火电机组,总容量30万千瓦。
  
  煤炭行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12处,通过资源整合减少矿井35处,淘汰产能187万吨。
  
  焦炭行业:淘汰4家企业的i3座焦炉,产能126万吨。
  
  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1440万吨,其中淘汰30家企业的炼铁高炉49座,产能1240万吨;淘汰3家企业的炼钢转炉7座,产能200万吨。
  
  建材行业:淘汰87家企业的129座水泥机械化立窑,产能1260万吨;淘汰5家企业的平板(格法)玻璃生产线6条,产能464万重量箱。
  
  轻工行业:淘汰26家造纸企业的64条生产线和63台(套)生产设备,产能40万吨;淘汰14家制革企业的678个转鼓,产能600万标张;淘汰1家企业的落后酒精生产线1条,产能2万吨。
  
  纺织行业:淘汰6家企业的落后印染设备197台(套),产能3亿米;淘汰1家企业的落后化纤生产设备4台(套),产能1万吨。
  
  各设区市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结合各地发展实际,重点围绕产品、装备、工艺等方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表,按期淘汰到位。
  
  三、职责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要按照
  
  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依据职责提出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相关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及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设区市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省工业和信患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2y-作责任,实行市长负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时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装备;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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