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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民防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规划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
  
  5.建筑设计方案(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原件1份);
  
  6.建筑设计方案中应有每栋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每栋基础埋置深度(原件1份);
  
  7.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2.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
  
  3.《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www.sz.gov.cn/yjzhzx/ywgz/rfgcgl/myjzbj)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审查10个工作日)。
  
  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四)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十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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