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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局、财政局:
  
  为了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安全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危房改造有关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42号)。现将2010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抓紧启动,认真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要重点安排居住在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并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户档案信息系统。
  
  二、2010年项目计划分两批下达,第一批计划涉及98县区(不含西安市城六区,地震灾后重建的宁强县、略阳县、勉县、陈仓区和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已完成的府谷县),共安排3万户。其中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47个,安排2.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非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51个,安排5000户农民安居工程。第二批项目计划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筹安排。
  
  三、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仍按照上年中省户均补助6900元执行。西安、延安、榆林市县户均配套4500元,其余市县户均配套3000元。
  
  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民安居工程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五、每个县要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确定3-5个示范村,统筹实施危房改造(农民安居工程)、建筑节能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将确定的示范村于4月底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处。
  
  六、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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