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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8.政府节能采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高效节能环保的空调、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要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提高循环产品、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严格禁止公共机构在配置办公设备设施方面,采购效能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设备,把好高耗能污染产品的入口关。调查机关现有办公设备利用情况,避免重复购建。
  
  9.联合环保行动。在全市公共机构中开展以“减少污染,珍爱家园”为主题的联合环保行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开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系列活动。要制定联合环保活动方案,有具体的安排布署,有切合实际的活动内容,有活动总结和建立长效机制的具体工作意见,确保全市机关节能环保行动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在认真开展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培育1个典型,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10.“十二五”规划编制。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调研编制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实行公共机构节能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负全责,工作职能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处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的统计工作,县(区)和市直部门内部要实行分级负责,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网络,制定节能工作方案,并负责所辖单位的节能指导、督查和考评工作。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依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开展丰富多彩的节能宣传活动,增强机关干部职工节能意识和自觉性。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印发节能宣传画册、举办节能知识讲座培训等形式,宣传节能减排方法和措施。定期印发《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以全国节能宣传周为契机,采取“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亲身体验,整体推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
  
  2.完善制度,搞好统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制,完善节能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全面准确地统计水、电、燃油、建筑等能耗数据,如实填报能耗情况统计表,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含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下属事业单位)的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上报时间分别为:上半年于7月15日前上报,下半年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3.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管作用,根据淮安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2010年节能目标任务和《淮安市2010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工作意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抓好全市面上的督促检查考评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抓好所属单位、街道和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督促检查考评工作。对领导不重视、组织制度不健全、浪费现象仍然存在的单位,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及时整改。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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