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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保监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险公司手续费真实性管理的通知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手续费“四跟”机制和费用监控系统实施以来,贴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规范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一些公司以对代理业务支付业务绩效的方式,变相抬高手续费支付水平,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数据真实性。为深入贯彻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铁规章、铁算盘、铁账簿的要求,切实加强内控、内审、内勤的管理,确保费率、费用率、赔付率的真实性,巩固规范市场秩序的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标准,确保数据真实性
  
  (一)管理要求。各公司要建立健全考核、核算和发放制度,切实加强对业务绩效等激励类费用支出的管理,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本通知所称业务绩效是指产险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按照签单保费逐单计提发放的奖金或费用。
  
  (二)发放范围。各公司要加强承保管理,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业务绩效的计提依据、支付比例和发放对象的管理。业务绩效只能对直接业务计提,并发放给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在编人员”)。对于代理业务不得计提和发放业务绩效。
  
  (三)列支科目。各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直接业务不提手续费、代理业务不提业务绩效的要求,在财务系统“业务及管理费-工资”项下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明确区分并分别核算基本工资、业务绩效以及其他对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或激励费用。各公司要把各类工资支出如实计入上述对应科目,加大对业务绩效的管控力度,切实做到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管理规范。
  
  二、完善系统,确保管控有效性
  
  (一)承保管理功能。业务系统要实现业务绩效跟单、跟人管理。“跟单”,就是进行承保、批改等业务操作时,把直接业务的业务绩效分解到每份保单,要在业务系统内对计提业务绩效的每份保单列明发放比例,其比例上限应当由省公司统一控制与调整。“跟人”,就是要在核心系统内建立在编人员与每单业务的归属关系,并在每份保单上予以明示。否则,业务系统应当自行控制,使其无法提交或通过核保。各公司要把本公司在编人员的姓名维护到核心系统内,并在可选对象范围内据实选择业务来源。
  
  (二)无缝对接功能。一是业务系统中对每笔直接业务所计提的业务绩效,应当按照业务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核算要求,自动关联到财务系统“业务及管理费-工资”项下业务绩效会计科目。二是财务系统中基本工资、业务绩效以及其他对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或激励费用应当明确区分、分别核算。业务绩效项下的列支金额只能由业务系统自动接入,不得以手工方式控制或录入,不得由其他会计科目转入。三是保费未作实收的,核心系统应当自动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发放业务绩效。
  
  (三)统计查询功能。核心系统应当支持以时间期限或在编人员姓名为条件的查询方式,逐单列示业务绩效发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险种、保单号、签单日期、保险期间、保费收入、在编人员姓名、发放账户或卡号、业务绩效比例、业务绩效金额、发放时间等内容。
  
  三、加强管理,确保经营合规性
  
  (一)发放方式。各公司要建立“跟卡、跟账”工作机制,对业务绩效发放实行“零现金”管理。要在财务系统中将在编人员姓名与其同名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实现绑定,使用唯一固定银行账户支付业务绩效。业务绩效只能通过网银、银行汇款等无背书功能的方式发放。
  
  (二)发放依据。各公司要在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发放环节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严格按照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相关联的业务绩效计提比例和发放对象,据实列支业务绩效。业务绩效的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以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费用、坐扣保费、现金方式发放业务绩效。
  
  (三)发放手续。发放业务绩效时,各公司应当在会计凭证中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和业务绩效发放清单。发放日常工资以及其他奖励或激励费用时,也应当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相关要求
  
  各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确保业务绩效真实性管理制度顺利实施。各公司要成立以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各公司要在收到本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小组成员及联系人名单上报我局。
  
  各公司要于2010年5月15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并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对已建立业务绩效管理系统的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完善原有系统,确保各项功能达到上述管理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业务绩效“跟单、跟人、跟卡、跟账”管理。对于系统改造不能满足业务绩效管理要求的公司,我局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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