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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在对各类项目横向比较、总体评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拟定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逐级下达项目资金。 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贷款额度和结息单据等有关凭证后,拨付到项目单位;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奖励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建设应予资金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2011年一季度末之前,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对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并将总结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