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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26
【实施时间】 2010-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各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10年18个重点工业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淘汰落后产能的2087家企业名单,现就认证认可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战略决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认证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关于节能减排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好认证认可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各机构要主动了解和密切关注后续相关政策和信息,根据国家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完善认证实施程序。
  
  二、各认证机构要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详见工信部工产业[2010]第111号公告),准确识别出各自的获证企业,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情况。若认证证书或标志覆盖的范围在公告中的18个重点工业行业之列,认证机构要在2010年9月底公告企业完成落后产能关停前,对涉及的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做出相应处理。严禁出现在今年三季度后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仍持有有效认证证书的情况。相关企业未完成关停任务前,任何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认证服务。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企业重新申请认证业务时,认证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在保证符合认证基本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认证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认证机构要及时将相关认证证书处理情况随信息月报进行报送,整体统计结果和开展的相关工作要体现在今年年度工作报告中上报至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结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应领域的认可规范要求,严格技术能力评价,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在涉及落后产能集中的领域要适当增加对于认证机构关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机构相关能力及措施的认可要求。
  
  四、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各机构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从业机构总结交流有益经验,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公告企业认证工作。
  
  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沟通联系。
  联系人:李凌志 陈悦
  电 话:010-82262793、82262743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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