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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妇[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妇幼保健中心:
  为依法做好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省卫生厅决定从8月下旬开始在全省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逐步展开,各地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明显增多,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各市要参照省卫生厅下发的《河北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导检查方案,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工作,省卫生厅妇幼处将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二、认真检查,切实解决问题。各市要认真谋划、周密部署自查工作,抽调精干力量,严格组织实施。要在提高督导检查覆盖面上下功夫,一是要检查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机构,二是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各项要求逐条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要把督导检查与整改提高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指出,立即纠正,并加强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切实做到边检查、整边改、边提高。
  
  三、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水平。要通过督导检查和工作整改,建立健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水平。
  各市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有关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于9月20日前报卫生厅妇幼处。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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