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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扣缴上游县生态补偿金的20%用于对下游县的生态补偿。
  
  第十二条 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监控因子年达标率大于95%时,市政府给予奖励,监控因子年达标率相对于9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监控因子年达标率为100%的奖励25万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县(市)奖励数额,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对有关县(市)实施奖励。
  各县(市)辖区内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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