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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浙发改农经[2010]28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平阳县下厂渔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平阳县发改局:
  
  《关于要求审批平阳县下厂二级渔港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平发改投资〔2009〕220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建设平阳县下厂渔港工程。现就该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下厂渔港位于鳌江下游,距鳌江口3海里,后方交通便利,港内风浪较小。但由于下厂渔港港池面积偏小、现有基础设施不足、建设标准低、码头前沿淤积严重等原因,已不能满足渔船避风锚泊和交易补给需要,直接影响了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渔港渔业基础设施,促进渔业经济的发展,建设下厂渔港工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新建180hp和300hp渔业专用码头各一座,管理用房600平方米,港区道路400米,港池疏浚8万立方米,补网场地以及水电、消防、气象、水文监测设施等相关配套设施。
  
  三、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683万元。资金来源: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将按照规定建设内容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由平阳县财政筹措解决。
  
  四、项目建设期
  
  该项目建设期为2年。
  
  请据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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