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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市政工程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政设施的养护工作;负责城市路政管理;负责梅州市区管辖范围内的临时开挖、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履带车、钢轮车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负责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审批。
  
  (六)公用事业科。
  
  组织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设计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使用许可证》;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拆除、迁移、改动的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路灯、景观照明、市场物业等工作。
  
  (七)园林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区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园林绿化日常养护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负责砍伐、修剪、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核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核;负责绿地内设置服务经营设施的审核;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性质的审核;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地率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绿化补偿费、赔偿费的核定;参与城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验收;负责梅州市区公园、风景区、动物园、植物园、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负责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市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市园林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市城市路灯管理处、市燃气管理处、市剑英公园管理处、市文化公园管理处、市嘉应桥头公园管理处、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总站、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二)市公交燃气管理处更名为市燃气管理处,更名后市燃气管理处职能调整为负责梅州城区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依法落实行业的规划、建设、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规范。
  
  六、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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