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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增加的职责。
  
  1.省人民政府公布交给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的事项。
  
  2.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3.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三)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职责。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的职责。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防生化、防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本市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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