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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
  
  (二)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项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呈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制订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镇级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资源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负责实施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等交易业务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和实施地价备案制度;承担呈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
  
  (七)负责《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矿产管理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参与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参与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成果质量审查和地图编制;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及蕉华、梅西管理区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调研起草或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的重要文件和材料;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综合调研、政务信息、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鉴、方志编撰工作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综治、保卫、保密、外事、接待、用印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水电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工作和办公用品的购置维修工作;负责或协助制订各种内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机关财务,拟订财务财物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结算;做好国土资源行政规费的征收和对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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