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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衡水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衡水湖西湖地下水源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水源地管理,保障水源地地下水源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衡水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管理办法》和《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衡水饮用水水源地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衡水湖西湖地下水源地是指在衡水湖西湖范围内用于市区供水的井群、输水管网、供电及配套的所有设施埋设或建设以及安全保护的地上和地下区域。
  
  二、水源地供水井(井群)周围30m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30至6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在各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内钻探、挖坑、取土;
  
  (二)修建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
  
  (三)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四)储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四、除供水运行管理或维修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得对水源地地下井室通道、变压器平台等设施从事任何作业活动。坚决打击任何对于井群、输水管网、供电及所有配套设施的破坏活动。
  
  五、水源地输水管线、地下电缆、供电线路沿线范围20米内不得私自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拟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经水源地运行管理部门评估、同意,并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六、不得覆盖、损坏、拆除水源地工程设置的永久性标志和测量标志。
  
  七、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止水源地运行管理部门对水源地设施的维护工作。如涉及临时征占农田,由水源地运行管理部门依照市区当年农田征占标准予以补偿。
  
  八、在水源地水质监测、巡井、巡线等日常工作和水源地设施维护工作中,管理范围涉及桃城区、冀州市、衡水湖管委会等所属辖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防止干扰滋事、妨碍水源地正常管理工作及破坏水源地设施等现象发生。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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