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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市城乡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到5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区县建委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组织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区县建委和市安全总站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市城乡建委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区县、市安全总站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从即日起到4月底,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区县建委和市安全总站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要重点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方面 1、贯彻落实渝府发〔2010〕3号文件情况,重点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三同时”实施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等措施的落实情况;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审核批准、专家审查论证及按方案实施情况;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施工现场周边或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监管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及工作会议和渝府发〔2009〕80号、渝府发〔2010〕2号、渝办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情况;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 2、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总结情况;对发现问题及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5、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及监督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建委、项目参建单位要正确认识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立即安排部署,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次检查全面彻底,使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把此次检查与“安全生产年”、“基层基础突破年”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二)强化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区县建委、项目参建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对脚手架、高边坡、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的制度、审查、论证、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跟踪监控,坚决防范建筑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县建委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四)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区县建委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教育引导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请各区县建委于5月28日前将本地区的检查情况报送至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将区县检查情况和市管工程检查情况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市城乡建委。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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