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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一通三防”等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矿井本质安全度。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继续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运营。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强化对重点建设项目业主、施工队伍和现场的管理,严防坍塌、坠落等事故发生。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整治。水上交通、海洋渔业、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抓好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治理。认真组织新一轮重大危险源普查,全面掌握底数,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继续实施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督办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突出抓好一批重大隐患的治理,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加强职业危害治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处理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注重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易地转移,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及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同时,加强跟踪执法,确保执法效果。 (三)严肃事故查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深刻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一)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结合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和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县(市、区)安监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量,乡镇要把安监职能落到实处。通过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基础,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管作用,切实把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和每一个企业。 (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等活动,引导企业将安全标准化融入日常安全管理之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机制,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二级达标考评工作,积极探索冶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行业标准化管理路子,研究制订中小企业安全生产通用规范。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加大安全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力度,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持项目建设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继续推进列入“十一五”规划的重点科研攻关、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