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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8-24
【实施时间】 2010-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二)完善投建管体系,加快项目建设。
  1.各区(市)县政府是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推进和日常管理。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贯彻意见,落实工作任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2.在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中,农贸市场、配送中心、乡镇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等民生性项目,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专业化经营原则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3.区(市)县地域商贸中心、特色街、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连锁直营店等产业性项目,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施。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优化投资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制定标准,加强指导。
  1.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主要建设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建设标准,指导区(市)县和企业规范实施,确保功能完善。
  2.各区(市)县和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和开展项目建设,并按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四)大力扶持,促进发展。
  1.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项目,特别是标准化农贸市场、配送中心、乡镇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等民生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各区(市)县政府要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2.市商务局、市农委等部门要积极争取部、省级相关部门对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3.市农委负责对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势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等给予重点扶持。
  4.市国土局对列入规划、鼓励发展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在用地上给予优先安排。
  (五)规范秩序,完善考核。
  1.规范秩序,保障发展。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安办、市粮食局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测,强化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私屠滥宰、粮食违法收购等商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2.建立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目标考核机制。明确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目标任务,按年度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区(市)县政府,定期督查。年终对相关区(市)县目标考核时,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民生目标等值扣分。
  本意见实施期为2010年至2012年。
  附件:成都市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忠林 副市长
  副组长:师 江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启舟 市商务局局长
  郭金安 市农委主任
  成 员:市统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金融办、市食安办、市物流办、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副局长曾洪扬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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