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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高质量做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活动。2010年9月,本市根据全国统一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本市8月龄~14周岁(初三) 所有适龄儿童的强化免疫活动。各区(县)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力做好本次大规模人群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本市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每年两次的(结合学校两次开学时间)主要针对外来人口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以达到迅速消除免疫空白,阻断麻疹病毒传播的目的。 4、严格落实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各区县卫生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内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漏种疫苗的及时补种工作,每年9月集中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月”活动,切实保证在儿童中建立高水平免疫屏障。 临时集中接种、为预防接种儿童的家长接种或联合其它有关部门结合健康体检、婚前体检等方式常规开展接种等。建议其它区(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上述重点人群接种工作。 (二)健全麻疹监测网络,做好疫情处置 1、全市范围内完善麻疹疫情监测网络,提高麻疹监测技术水平和监测系统敏感性,开展麻疹疫情的预测和预警,及时处置麻疹暴发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时应负责采集血标本并及时做好网络直报工作;当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时,还应采集患者出疹早期咽拭子标本。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开展医疗机构麻疹病例主动监测。 2、强化麻疹疫情应急处理能力。提高控制麻疹疫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及时发现聚集性麻疹病例,快速作出反应。对早期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加强病例管理,及时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防控措施,控制医院感染,将麻疹疫情规模控制在最小范围。发生暴发疫情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迅速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并在3天内全部完成。必要时可将应急接种范围扩大至高发成人年龄组。 3、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对麻疹病例采取在家或医院隔离,减少与他人接触,原则上隔离至出疹后5天,并发肺部感染者延长至14天。同时应加强麻疹病例的护理和治疗工作,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对密切接触者自接触患者之日起21天内,进行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其与他人接触。 4、建立和完善麻疹实验室网络。市级麻疹实验室负责麻疹和风疹病毒分离、健康人群麻疹抗体水平和免疫成功率监测,为区(县)级麻疹实验室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并组织开展对区(县)级麻疹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考核认证。区(县)级麻疹实验室负责疑似麻疹和风疹病例血清标本的检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合格,可承担麻疹和风疹血清学检测工作。 5、自2011年起,有条件的区(县)应当开展以病例个案为基础的发热出疹性病例症状监测。有条件的区(县)可适时开展先天性风疹综合征的监测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 各区(县)卫生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系统宣传消除麻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麻疹预防控制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知识,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消除麻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与保障 消除麻疹工作是本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已建立本市免疫规划部门协调机制。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免疫规划长效、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并从政策、经费和人力方面保证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积极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免疫服务保障制度。各区(县)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本区(县)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保证完成年度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辖区流动人口儿童的摸底调查和登记等工作。2010年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期间,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落实辖区散居人群的摸底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和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等工作,发现居住地新进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属地接种单位通报。 六、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价 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对消除麻疹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组织各部门对辖区消除麻疹行动方案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绩效评估,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评估结果分别报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消除麻疹工作开展督导和检查,并对各区(县)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