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澄峰围垦垦区滩涂水产养殖开发建设与经营方案的批复

荔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莆田市荔城区澄峰围垦垦区滩涂水产养殖开发建设与经营方案的请示》(荔政[2010]15号)及相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垦区水产养殖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采取bot方式进行运作,经营期限为15年﹙含建设期﹚。15年期满后,垦区水产养殖开发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偿移交澄峰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管理。
  
  二、水产养殖经营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承包,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应征求项目公司股东的意见。
  
  三、项目公司在招标合同签订后,需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15年期限内,项目公司每年依约向承包者收取租金,其中租金收入的20%作为海域租金计征并上缴市财政,余下的租金收入由项目公司各股东“同股同权”。
  
  五、在承包期内,若因政府建设需要征用项目内养殖区时,承包方应无条件提前结束经营权。水产养殖开发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补偿费,按照当年度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相关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六、为加强垦区管理,确保堤防水闸安全,澄峰围垦海堤、纳潮闸及排涝闸由项目公司负责管理与维护,承包方应服从项目公司海堤管理处统一调度,确保汛期安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