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民航与公共交通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和我市事权内的轨道交通(含地方铁路)运输的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公共交通运力投放,协调轨道交通运力投放、线网布局和站场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本市事权内的轨道交通(含地方铁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城乡公交规划统筹、城乡公交一体化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民航业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民航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市民航业的统筹协调与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航空运输业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八)安全技术科。
  
  负责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开业、变更业务的核准和经营资质管理;监督管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职业培训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核准及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九)港口综合科。
  
  负责港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调研、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管理事务;负责港口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港口党务、纪检监察、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精神文明、综合管理、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港口人事、劳资、考核、奖惩、培训、社保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
  
  (十)港口规划科。
  
  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建设项目用地及岸线的统一管理;负责规划港区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统一开发、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备案工作等。
  
  (十一)港口安全科。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工作;负责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和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等作业的申报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节能、环保工作等。
  
  (十二)港务管理科。
  
  负责受理港口经营许可工作;负责港口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汇集、统计、上报港口有关数据和台帐工作;负责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港口调度、引航、外轮理货、港口经营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业务活动港口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港口重点物资、港口战备、防洪抢险紧急运输工作;负责航道、航标等助航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港口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修改及报批工作;负责开展港口政策课题调研;负责港口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等。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含市交通战备办公室4名编制)。其中:局长(兼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5名,总工程师(副处级)2名,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1名。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领导兼任市港口管理局局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9名(正科级12名,副科级7名)。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挂靠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行政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负责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交通保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二)原市交通局所属“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并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三)市公路局由市政府直接管理调整为归口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