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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0-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10-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新乡市2010-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2010-2012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效能监察,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使我市辖区内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急储备资金、疫苗配套资金、疫情监测经费到位率达到100%,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确保2010-2012年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市畜牧局、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动物防疫工作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三)完成任务情况。即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免疫标识佩带率、免疫档案建档率、应急储备资金到位率、疫苗配套资金到位率、疫情监测经费到位率是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等。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闫跃平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傅江山、市畜牧局局长郭其祯、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新民、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担任,成员有市畜牧局副局长曲当良、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畜牧局防检科科长李一伟、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朱莉萍。
  
  五、检查验收方法
  
  (一)重点防疫时期,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责任单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市效能监察组根据督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2010-2012年每年11月底,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53号)之规定,对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工作存在过错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将效能监察对象的奖惩材料移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防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各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动物防疫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制定切实可行的效能监察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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