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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合作基地提供如下支持: (一)从已认定的“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请的项目申报科技部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三)择优推荐合作基地所申请的项目申报科技部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援外和受援项目; (四)择优推荐合作基地所申请的出口项目申报科技部国家火炬计划国际化项目(科技兴贸计划项目); (五)厦门市科技计划科技合作鼓励引导专项将对合作基地所申请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为“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提供国际合作形象、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章 合作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基地建设期为2年,在建设期内每年12月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备案。建设期结束,市科技局将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合作基地已授牌后应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2年对通过验收的合作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对那些为当地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引导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合作基地,以及为合作基地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合作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同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取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者,3年内不得再提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合作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待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编号_____ 厦 门 市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申 报 书 基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编制 二○一○年 制 填 报 说 明 1、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2、项目申请书需打印一式三份(a4幅面,双面印刷,简装),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厦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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