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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梅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性工作交给市医药科学研究所。 (二)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交给市医药科学研究所。 (三)将卫生信息、卫生统计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卫生系统内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行政审批受理、技术评估、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五)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五)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九)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拟订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十)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承担干部保健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统计、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监管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二)防疫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