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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业局(梅州市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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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
  
  (十四)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收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各专项预案;协调处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协调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各县(市、区)农业应急工作;牵头协调局属单位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综合科。
  
  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会议材料等;负责农业、渔业的调研工作;负责农情收集工作;负责农业统计和农业年鉴的修编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农业有关产业的政策法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规定、办法的审核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政策性和综合性调研,承担规定、办法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发展计划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承办重大农业、渔业建设项目报批的工作;开展农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建设工作;提出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办法,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推动农业对外开放;组织协调农业会展、展销、洽谈、论坛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外事工作。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办法建议;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资产管理;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等工作;承担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六)农村改革发展科。
  
  沟通联系市直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调查研究“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和起草有关涉农办法建议;组织开展上级“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调查研究农村改革与发展情况并提出相关规定建议;了解掌握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保险制度和农业、渔业体制改革创新。
  
  (七)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建议;制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适用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适用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农业作业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分配方案的制订;协调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农业作业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承担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
  
  (八)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落实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开展项目前期的准备和申报工作;按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指导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项目区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九)种植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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