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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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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综合与法规审理科。
  
  拟订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划、年度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承担本局审计档案、文书档案的管理和全市审计统计工作;开展有关法规咨询、法制教育,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承担有关审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内部审计的监督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有关行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对市直经贸、交通、粮食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直农业、林业、水务、扶贫、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农业、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审计局实行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二)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本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市、区)审计局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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