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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救灾科。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本级和指导县以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
  
  (六)社会救助科。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区划地名科。
  
  监督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拟订地名规划;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负责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拟订殡葬管理办法,推进殡葬改革;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申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承担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婚姻管理办法,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和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系统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梅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市民政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市直属、跨县(市、区)社团和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基金会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工作。其编制另行核定。
  
  (二)梅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设在市民政局。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其编制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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