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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救灾科。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本级和指导县以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 (六)社会救助科。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区划地名科。 监督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拟订地名规划;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负责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指导收养机构管理;拟订殡葬管理办法,推进殡葬改革;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申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工作;承担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婚姻管理办法,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和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系统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梅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市民政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市直属、跨县(市、区)社团和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基金会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工作。其编制另行核定。 (二)梅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设在市民政局。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其编制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