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接上页]

  全省共建864个(县级81个、乡镇606个、街道177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工程总投资共需3.3015亿元。
  
  (五)省级补助投资
  
  项目建设征地费用由项目县(市、区)承担,地面以上项目建设投资由省级定额补助。
  
  1.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分为三类标准补助
  
  根据2009年度各县(市、区)的财力实际,参照原有的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补助标准,省级补助分为三个类别,1类为财力困难(原省级补助80%)的县(市、区)和原中央苏区县计47个,按照工程总投资全额补助,每个项目补助300万元;2类为财力相对困难(原省级补助60%和40%)的县(市、区)22个,按照工程总投资的7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210万元;3类为财力较好(原省级补助20%)的县(市、区)12个,按照工程总投资的3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90万元。省级补助投资共需19800万元。
  
  2.乡镇和城市街道建设项目全额补助
  
  乡镇项目省级补助按照工程总投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省级补助投资共需6060万元;城市街道项目省级补助按照工程总投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15万元,省级补助投资共需2655万元。两项合计省级补助投资共需8715万元。
  
  3.奖励补助经费2000万元
  
  中心城区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16个,各增加建设1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按省级三个类别补助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经费(详见附件2),约需1600万元;剩余4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好的县(市、区)。
  
  综上,全省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省级补助投资共需3.0515亿元。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另行下达。
  
  三、保障措施
  
  (一)省和设区市体育、教育、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和监督工作;县级政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县级体育部门为县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条件;项目建设用地由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项目实施可与现有各种体育活动设施的综合利用和统筹建设,与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体校、农民健身活动中心等体育活动场所资源共享,可在完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体校建设的基础上,实施工程扩建工作,满足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要求;县(市、区)、乡镇和城市街道已具备青少年体育活动条件要求的,可不重复建设,避免投资浪费;新建项目宜在交通便捷、人口相对集中区域选址,避开阴坡面、滑坡体、悬崖边、泥石流和洪水等易发灾害地段,进行科学选址;体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做到布局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使用。项目建筑设计应在完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省里建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因地制宜由本地提出的设计方案(但建设面积和内容不得少于省里的规定)进行单体工程设计。体育活动器材设备,由省体育局统一采购配置。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等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在总平规划设计时,必须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四)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和运作资金。对表现优秀的捐赠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项目建设实施前,要制定《项目建设申报办法》、《项目建设土建管理办法》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基建程序,坚持先选址勘察、后设计报批、再组织施工的原则;通过依法招标选择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六)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当地体育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建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