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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7-8月份,为对照整改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逐项整改到位,确保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各级环保部门要全程参与企业对照整改,全面开展督察督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整改到位。 (五)9-10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看企业是否整改到位。对于未整改到位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要求,实施限期、停产治理,甚至关闭取缔;对于已经整改到位的,适时进行环保后督察,确保稳定运行。 (六)11-12月份,为总结评比阶段。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核查、规划建设项目检查等活动,适时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评比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工作分工 (一)加强执法监察。市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每月对全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调度,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每月至少对管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各检查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填写监察报告,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依法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二)加强监督性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市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安排、调度,监测结果的汇总,编制分析报告,并于下季度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的非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占辖区内污染负荷80%以上的污染企业,每月监测要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该企业环评批复规定的项目以及综合排放标准确定每个企业的监测项目,对于铅、汞、镉、砷、铬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当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并按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采用相应的监测技术。监测结果按照全省统一的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要在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三)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的监督作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和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保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即时联网运行,并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新调整的重点污染源和需更新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污染源的安装督导,并会同各级环境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负责保证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稳定联网运行;各级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设施投运率、运行效率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达到应收水能力、污水处理率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经常深入企业具体帮助指导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市环保局局长张炬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岳存义同志担任。市环保局成立由各位副局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实行环保评优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下大力推广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三)加强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石家庄市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督导组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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