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得的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九)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书、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正式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并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受理单位填写《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由户主在《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授权承诺书》上签字按手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属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家庭户籍和是否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证明。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五)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名单再次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存在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单独或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请市民政局对有关信息进行比对认定。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所有家庭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认定工作(依照本办法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对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及时记载低收入家庭人员、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跟踪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审核工作的人员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组织,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