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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力度。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15.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合作,通过合作办校、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技术骨干在相关安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开发研究。对在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依托大型矿山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省、市级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尤其是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先进、特种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 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驻地安全监管、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四、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18.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具体情形见附件2)。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9.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的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20.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21.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