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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3号机组90%额定功率控制点释放的请示》(广核运〔2010〕5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调试活动进行了监督,并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8月16日至17日对岭澳核电厂三号机组进行了90%额定功率例行核安全检查。根据核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我局决定批准释放岭澳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控制点。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发生影响三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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