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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天津市<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的备案函》(建科教便函[201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69-2010。其中,同意将第5.2.1、5.3.7、5.3.9、7.1.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5.2.1 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明令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设备、机具和产品。 5.3.7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 5.3.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7.1.4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食堂和存放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