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4
【实施时间】 2010-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单位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国家规定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及护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落实。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将县(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对财力不足的,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省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