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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95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切实抓好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的运营管理。建立村、乡镇、县(市、区)三级保洁环卫队伍,健全管理机制。村、组应配备保洁员,人数根据村庄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负责房前屋后、村道、沟渠及其他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做到日产日清。要制定保洁制度和村规民约,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卫生保洁责任制。县(市、区)和乡镇要建立稳定的环卫队伍,实行公司制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要制定完善保洁环卫工作标准和有关制度,严格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全力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环卫公司日常运行费用由县(市、区)财政统一支付,或参照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收集处理费征收办法,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补贴。村、乡镇保洁和垃圾收集管理费用由村、乡镇统筹解决。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明确领导机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资金渠道、完成时限,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运行经费落实和使用监管、医疗垃圾收集处理监管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并确保其稳定运营是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是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营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承担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稳定运营的责任。
  (三)建立督查制度。各级政府特别是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建立完善监管、考评、奖惩机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不断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发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做好宣传教育。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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