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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解本市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情况,按照《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沪统字〔2010〕35号,我局已于2010年7月9日转发,具体见沪卫办〔2010〕4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见附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精神传达至下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上海市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 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本市卫生系统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按照《上海市统计局 监察局 司法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沪统字〔2010〕3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为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问题;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关于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10项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出院人数、门急诊人均医疗费用、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死亡人数。 二、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0年8月20日-27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报告报我局。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二)抽查阶段(2010年8月31日-9月10日) 我局将组成检查组抽查部分区县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执法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检查组要及时向局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2010年9月10日-20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认真纠正和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我局将汇总自查和抽查情况,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进行通报,同时于2010年9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卫生部。 三、保障措施 我局将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徐建光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徐建光 成员:袁忠俭、凤伟总、刘雪峰、李善国、刘红炜、张炜、晏波、季伟苹、谢桦 (二)办公室 主任:谢桦(兼) 成员:陈雯、邵祯谊、王晓峰、唐士良、陆轶、陈虹、张天晔、黄静琳、陆廷岚、戴宝冬 上海市卫生局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22121881、22121882 电子邮箱: shaozhenyi@smhb.gov.cn 邮政编码: 200040 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1402室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