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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清理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正常执法的各项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劳动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一线指挥,加强协调,督促依法处理。因不当干预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建立健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行为,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保障作用;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和其主管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协助各部门做好劳动者工资基数统计核实、监督发放等工作。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发挥综合治理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