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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建[2010]172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对上述材料报送不规范的,暂缓核定当年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对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三年内停止安排其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时间:2010年为8月30日前,以后年度为7月15日前,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八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下达
  为加快各地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进度,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考核、综合调剂”的办法,视项目总体建设规模情况分年度调剂。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项目一次核定,分开工年度和完工年度两次下达。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核定各市县当年度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并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停止拨款,并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县以上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8〕211号)同时废止。
  附1:
  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门盖章 建设部门盖章
  
  

市县名称

镇名称

地方申报数

项目名称

初步设计批复文号

批准dn200(含)以上污水管网建设长度(公里)

累计建成dn200(含)以上管网长度(公里)

其中:上年度7月份至当年6月份建成dn200(含)以上管网长度(公里)

合计

 

 

 

 

 

 

xx市县小计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xx市县小计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2: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门盖章 建设部门盖章
  
  

市、县名称

地方申报数

 

项目名称

服务范围(填污水处理厂名单)

初步设计批复

文号

污泥处置方式

日处理规模(吨)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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