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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设立“淘汰落后专项支持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一定的资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支持作用。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再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提前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七)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年初,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本年度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以及上年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每年7月份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底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八)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工作,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鲁政发〔2010〕46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8月底前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斌,联系电话:8789738)。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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