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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87-10-08
【实施时间】 1987-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已于1987年9月25日正式成立,从10月4日起开始办公,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发给你们,今后有关告诉申诉工作,请与我院告诉申诉审判庭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印章,从即日起正式启用。
  
  附: 
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一、受理和审查刑事申诉
  
  1.对当事人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和不服高级法院判决、裁定并经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刑事申诉,经告诉申诉审判庭审查,认为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需要立案再审的,移送刑事审判第二庭审查处理;对申诉无理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驳回其申诉;对不服高级法院判决、裁定;但尚未经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转高级法院处理。
  
  2.对当事人不服中级以下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二、受理和审查民事申诉
  
  1.对当事人不服中级以下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民事申诉,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2.对当事人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和高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复查处理并出具驳回通知的民事申诉,仍由民事审判庭审查处理。
  
   三、受理和审查经济申诉
  
  1.对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裁定、调解和不服高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并经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经济申诉,经告诉申诉审判庭审查,认为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需要立案再审的,移送经济审判庭审查处理;对申诉无理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驳回其申诉;对不服高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但尚未经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转高级法院处理。
  
  2.对当事人不服中级以下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的经济申诉,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四、受理指定管辖的请求和请示
  
  1.公民和法人请求本院明确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受诉法院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办理。
  
  2.高级法院向本院请示明确管辖法院的,仍由主管审判庭办理。
  
   五、受理有关告诉的来信来访
  
  1.对依法应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有关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2.对公民提出的检举、控告和犯罪人的自首,由告诉申诉审判庭依法接受后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
  
  3.对下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长期不审结,当事人请求本院督促催办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4.对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和公证机关所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六、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告诉申诉工作
  
  加强对下级法院告诉申诉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常了解和掌握各级法院申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告诉申诉工作中执行政策、法律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七、办理中央领导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告诉申诉案件和其他事项
  
   八、办理非诉来信来访
  
  对不属法院主管的非诉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中央主管业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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